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許昌市實際,制定了《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0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重點規范和倡導的行為
(一)言語文明,禮貌待人;
(二)在公園、廣場、飯店等人流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赤胸裸背,不脫鞋晾腳;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或者放置隨身物品妨礙他人;
(四)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動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擁擠、不加隊、不越標線;
(六)不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喧嘩和大聲接打電話;
(七)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場所進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娛樂活動,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在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電梯間、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非禁煙場所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煙;
(二)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
(三)開展野外徒步、宿營、垂釣和觀看演出等活動,自行清理廢棄物;
(四)自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不瀏覽、操作手持電子設備;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騎行平板車、平衡車等非交通工具;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四)非機動車不得加裝遮陽篷(傘);
(五)駕駛車輛通過積水、揚塵路段,減速慢行,防止濺污他人;
(六)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過;
(七)車輛未使用充電設施進行充電時,不得停放在充電專用停車位;
(八)不將車輛持續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三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二)不違規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間種植、養殖;
(三)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不索要高價彩禮,抵制鋪張浪費、惡俗鬧婚、薄養厚葬等陋習;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不虐待、遺棄犬只;
(二)攜犬出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不超過一米五的束犬鏈(繩)牽引;
(三)不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博物館、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犬只除外;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主動避讓他人;
(五)攜犬人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做虛假宣傳,不售賣假冒偽劣產品,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銷商品,不妨礙公共秩序。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理性表達,積極傳播正能量,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得散布他人隱私,不得利用網絡從事侵害他人名譽的活動。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并主動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應當理性點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費。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扶持,敬老愛幼。長輩應當以身作則,傳承良好家風,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鄰里之間應當和睦相處,相互尊重文化習俗,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居民、村民應當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主動參與社區、鄉村的美化、清潔等公益性活動。
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冬季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
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七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推廣使用節水設施,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辦公樓道照明逐步替換使用自動啟閉感應燈。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物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公益慈善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報警、急救的人員撥打緊急電話,并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器官組織、遺體。
鼓勵公民采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見義勇為。
若違反本條例將會懲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下列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駛離;拒不駛離或者駕駛員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駛離;拒不駛離或者無法駛離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我們的城市更加文明和諧,呼吁大家一起行動起來,爭做文明市民、爭創文明城市!全市人民齊心協力,共同把禹州市建設成為繁榮、和諧、幸福的家園!
(來源:許昌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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